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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万教民与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教民,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38号原告万教民。被告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东顾巷家园24-31#。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教民诉被告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教民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千色新娘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教民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教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万教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