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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水胜与冯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胜,冯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杨水胜,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地址: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冯超平,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茂名市茂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胜诉被告冯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水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原告杨水胜负担。审 判 长  何泽汉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丽云速 录 员  杨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