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水胜与冯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胜,冯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杨水胜,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地址: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冯超平,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茂名市茂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胜诉被告冯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水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原告杨水胜负担。审 判 长 何泽汉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丽云速 录 员 杨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