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任某,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3年7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已与周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任某已预交),由任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