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任某,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3年7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已与周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任某已预交),由任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