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时小虎与张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小虎,张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568号原告时小虎。被告张小军。原告时小虎与被告张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文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小虎诉称在2013年5月10日,原告时小虎与被告张小军签订旧机动车辆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苏G×××××号轿车卖给被告。原告时小虎协助被告张小军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如违约赔偿对方2000元违约金。原告在2014年10月20日发现被告至今未将该车过户,并将车转手他人。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小军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时小虎(甲方为卖方)与张小军(乙方为买方)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苏G×××××号轿车卖给乙方,此车以现有车况转让价格为5000元。此车在交易前2013年5月10日10时以前所出现的一切问题如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车辆的过户或转籍,如出现问题无法过户或转籍,甲方须将车款全部退回乙方。此车在交易后2013年5月10日10时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如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责任。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车辆的售出及购买做出单方的反悔,如违约,将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元。同时,在备注栏载明车款两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时小虎将苏G×××××号轿车交付被告张小军,被告张小军给付原告时小虎车款5000元。另查明,经原告时小虎多次督促,被告张小军至今未将苏G×××××号轿车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该车辆仍登记在原告时小虎名下。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旧机动车买卖协议、机动车登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小军与时小虎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后,原告时小虎已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张小军。根据旧机动车买卖协议的约定,通过原告时小虎协助,被告张小军应积极主动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经原告时小虎多次协商督促,被告张小军至今未办理过户或转籍等手续,根据旧机动车买卖协议的约定,被告张小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违约金2000元的责任。因此,对原告时小虎主张被告张小军给付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时小虎违约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小军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