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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柱军与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军,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刘柱军,男,汉族。被告:董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军与被告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柱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广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柱军负担。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