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柱军与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军,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刘柱军,男,汉族。被告:董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军与被告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柱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广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柱军负担。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