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李文波诉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李文波,女,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医生。被告罗辉,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教师。原告李文波诉被告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经审查,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文波负担。审判员 保正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