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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艳红与彭燕清、刘志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红,彭燕清,刘志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陈艳红。被执行人彭燕清。被执行人刘志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彭燕清、刘志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彭燕清、刘志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燕清、刘志宾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