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笫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罗文正与陈晓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正,陈晓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笫139-1号申请执行人:罗文正,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什邡市蓥华镇,现住绵竹市汉旺镇。被执行人:陈晓均(曾用名:陈晓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什邡市禾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晓均的银行存款375117.8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