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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关弟与陈航、徐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弟,陈航,徐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59号原告:王关弟,居民。被告:陈航,居民。被告:徐苏华,居民。原告王关弟为与被告陈航、徐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闽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关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航、徐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关弟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26日被告陈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付,由被告陈航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航、徐苏华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被告陈航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向王关弟借人民币20万元正等内容,借款人陈航。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关弟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航、徐苏华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从2012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系被告陈航、徐苏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航、徐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航、徐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关弟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被告陈航、徐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07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