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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朝义与董世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义,董世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24号原告李朝义,男,1936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兴文,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秦继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董世发,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仕洪,男,1975年2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李朝义诉被告董世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朝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朝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朝义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