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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431号之一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田学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兆辉,男。委托代理人叶圣才,男。被告上海龙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阮兴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宏,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51.39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2,751.39元,由原告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霞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