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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第2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星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苏州星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2093-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藏中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马火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星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工业园区永芳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祥善,总经理。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星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星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苏州市马桥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48622.5元。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此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