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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熊小芳诉武汉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99号原告:熊小芳,女,1943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荣煦翔、肖晓,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周维,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芳与被告武汉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芳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088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熊小芳负担。审判员钟会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