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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郭俊与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7号申请人郭俊。被申请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森。申请执行人郭俊与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非诉案件指定管辖函,以及郭俊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3)川国公证字第53384号、(2014)川国公证字第12087号、(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33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俊支付欠款人民币499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5046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