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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祥瑞与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瑞,周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9号原告孔祥瑞��被告周桂芳,成年,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东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瑞与被告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祥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齐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