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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15年1月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黄某驾驶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自台州市椒江区驶往宁波市。18时35分许,途经马上线7km处即临海市沿江镇下百岩村麻车自然村路段时,碰撞并碾压行人王阿仙,造成王阿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公安人员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往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过磅记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证人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