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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邸其中与牛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其中,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邸其中,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泰琇小区4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牛莉,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8号3单元601室。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已被注销的张丽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泰琇小区4号楼3单元402室房产手续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邸其中(身份证号:65900119730925321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