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乔某甲,男,汉族,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甲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认识并恋爱,200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6日生儿子乔某乙,婚后感情一般。至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为此两人整天吵架,被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无奈原告曾于2013年3月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考虑到有孩子,原告撤诉了。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不着家不管原告与孩子的生活,孩子病了也不问不管,一直分居着。这次是第二次起诉,坚决要求:1、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谁抚养,依法判决;被告乔某甲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11月26日结婚证一份,证明与原告系夫妻关系。2、法庭谈话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到兴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过与被告离婚。3、2015年2月11日与被告离婚协议一份、照片四张。证明在开庭前一天,原、被告双方在律师见证下就婚姻、孩子抚养达成协议,即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无共同财产分配、无需给对方任何经济帮助和赔偿、补偿。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据属性,原告提供的以上各组证据均客观反映了原、被告双方属合法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和、矛盾激烈曾起诉到法院离婚,本次是第二次起诉。现被告在律师的见证下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儿子乔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无共同财产存款、共同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均互不要求给对方任何经济补偿、帮助和赔偿。这是原、被告双方在律师见证下对自己婚姻、孩子、财产的处分。这三组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据客观真实,均为有效证据,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6日生儿子乔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原告因感情不和曾于2013年3月6日起诉至兴平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多次做调解和好工作,原告撤诉了。之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这次是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在律师见证下与原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他自己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抚养权,双方互不要求对方给付任何经济帮助、任何补偿和赔偿。本院认为,在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未处理好家庭事务、孩子抚养、经济支配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反复起诉。特别是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法庭做和好工作原告撤诉后,被告应内心触动、改进不足,但是夫妻矛盾仍然突出导致原告第二次起诉。当法庭第二次通知被告应诉时,被告躲闪、不主动要求和解,放任矛盾扩大。现双方均承认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且在律师见证下,同意解除婚姻并对孩子抚养做了处理,这是原、被告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属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依法准许并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和被告乔某甲的婚姻关系依法判离。二、婚生儿子乔某乙(2012年9月6日生)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教育,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