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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周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叶军、杨建新与杨建新、吴伟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叶军,杨建新,吴伟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周叶军,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少中,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新,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锋,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伟君,女,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叶军诉被告杨建新、吴伟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叶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周叶军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0元,减半收取650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免交。审 判 长  丁 蔚人民陪审员  缪品露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