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程芳、潘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程芳,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赵良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长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芳。被执行人:潘爱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程芳、潘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据查,被执行人程芳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在安庆市多个法院审理和执行中,为便于执行,决定该系列案件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红兵代理审判员 周 健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