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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何晓娜与于洪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423号原告何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于某某。监护人于振金,男,1956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某某、被告监护人于振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份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男孩于卓,2009年2月26日出生。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常口角打仗。2011年12月份,被告患有精神病,先后在长春、四平市精神病院治疗,至今未愈。2015年1月12日,被告又精神病复发,殴打原告及其父母,现正在医院治疗。2014年5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于卓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二枚,用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出具的被告患有精神病的病例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患有精神病。被告监护人辩称,被告患有精神病属实。同意原、被告离婚,同意原、被告的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份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0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男孩于卓,2009年2月26日出生。被告自2011年3月份起患有精神疾病,先后在长春、四平市等精神病院治疗,至今未痊愈。2014年5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6月3日,被告入住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而成讼。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久治未愈。现原告主张离婚,被告的监护人亦同意原、被告离婚,依法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结合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该子女随其生活及由其自行抚育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男孩于卓(2009年2月26日出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秀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