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莫某甲、袁某与莫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甲,袁某,莫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莫某甲,男,193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4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莫某乙,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某甲、袁某与被执行人莫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年的赡养费216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因被执行人目前生活上比较困难,现自愿撤回对其赡养费的执行,法院可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的赡养费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