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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青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健,贾风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青健,男,1969年出生,汉族,第八师142团个体工商户,住该团。被申请人:贾风鸣,男,1957年出生,汉族,第八师142团职工,住该团。申请人青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风鸣位于142团家庭农场承包土地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风鸣位于142团家庭农场承包土地予以冻结,停止流转,至本院解除保全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凌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