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文革与李殿明、陈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革,陈立东,李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41号申请人李文革,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立东,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殿明,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