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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丐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陪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