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丐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陪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