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任素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素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68号罪犯任素平,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神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素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日止),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素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任素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素平准予假释(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