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继群、蒋玛玲、赵新冬、赵盈盈与梁相附带民事普通执行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群,蒋玛玲,赵新冬,赵盈盈,梁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赵继群。申请执行人蒋玛玲。申请执行人赵新冬。申请执行人赵盈盈。被执行人梁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继群、蒋玛玲、赵新冬、赵盈盈与被执行人梁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茂中法执字第14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梁相的住所地在茂名市电白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茂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建宏审判员 罗 文审判员 潘伟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