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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马凤涛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凤涛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475号罪犯马凤涛,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青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凤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17日被投入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9年11月24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33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16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马凤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