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柯昌友与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友,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柯昌友,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委托代理人姜美(特别授权),重庆市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谭洪村9社,组织机构代码05428199-5。负责人张远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苏(特别授权),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昌友诉被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安溪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昌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昌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柯昌友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