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秀玲与郭梅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玲,郭梅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黄秀玲,女,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梅英,女,汉族,1959年5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秀玲与被告郭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私下调解,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梅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玲撤回对被告郭梅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