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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秀玲与郭梅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玲,郭梅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黄秀玲,女,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梅英,女,汉族,1959年5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秀玲与被告郭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私下调解,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梅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玲撤回对被告郭梅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