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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227号罪犯邵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判刑前系兽医站员工,捕前住广东省电白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六个月零四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邵某某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某某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技术教育学习,经考试各科成绩优良,劳动积极主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三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家庭困难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邵某某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