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靖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靖宇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靖宇县蒙江乡义胜村村委会委员兼村文书,现住靖宇县。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美荣,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靖检公诉刑变诉(2014)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庭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使原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裁定如下:准许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审 判 长 姜允国审 判 员 杜 丽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