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悦诉被告金仁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悦,金仁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89号原告:吕悦,女。被告:金仁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悦诉被告金仁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吕悦承担。审 判 长 李瑞平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