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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悦诉被告金仁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悦,金仁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89号原告:吕悦,女。被告:金仁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悦诉被告金仁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吕悦承担。审 判 长  李瑞平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