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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田某1。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2。原告田某1诉被告田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傅东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2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1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田某3。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年××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多次寻找未果。××××年××月,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双方分居已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田某2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田某3。××××年××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年××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年××月,原告再次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婚后无债权、债务及共同积蓄。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原、被告及婚生子常住人口登记卡、询问笔录、(2014)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书、徐水县漕河镇西白亭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1与被告田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1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祥审 判 员  宋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