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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0

案件名称

牟业芝、缪安荣等与牟业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牟业芝;缪安荣;牟业平;李桂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3号原告牟业芝,女,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原告缪安荣,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牟业平,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李桂仙,女,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本院受理原告牟业芝、缪安荣诉被告牟业平、李桂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牟业芝、缪安荣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业芝、缪安荣撤回对被告牟业平、李桂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业平、李桂仙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玉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