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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金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金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良。上诉人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金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6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周金良已在(2010)岳民初字第00631号委托代理合同中就延期交付房产证及国土证问题提起过诉讼,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周金良要求长沙市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权证属于行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金良虽然之前已就本案所涉《用地建房协议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诉讼(一审案号为(2010)岳民初字第00631号),但在该案中其并未提出要求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系周金良与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履行《用地建房协议书》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周金良在本案中的第二项诉请是要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办证义务的情况下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并非针对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至于该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综上,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