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雅慧与刘宝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慧,刘宝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王雅慧,渤海石油一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爱忠(申请执行人之父),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公司宁东车队司机。被执行人刘宝泉,天津港煤码头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负责人韩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雅慧与刘宝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本案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6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李焕庭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