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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万良杰与刘维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良杰,刘维明,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万良杰,男,土家族,生于1972年5月18日,住湖北省建始县。被执行人刘维明,男,藏族,生于1972年2月3日,住四川省金川县。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8日,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万良杰与刘维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良杰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80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的(2015)成郫执字第7号案件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刘维明、王静。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5)成郫执字第7号案件并入本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成郫执字第7号案件并入(2015)成郫执字第242号案件并案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强审 判 员 夏 谦审 判 员 周兴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