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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唐冬群与四川省禾XX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冬群,四川省禾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唐冬群,女。被告四川省禾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新林村5社。法定代表人杨兴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冬群与被告四川省禾XX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庭外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冬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唐冬群承担。审判员  王光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