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路村与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路村,杨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刘路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楠,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路村诉被告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路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150元,由原告刘路村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