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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杨成虎与江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虎,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杨成虎,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麻成虎私房菜馆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江峰,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城历山小区80号楼二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虎与被执行人江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峰与申请执行人杨成虎就履行(2014)源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法执字第784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