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恋春苗与赵进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恋春苗,赵进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恋春苗,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码头李镇罗家庄村***号。被申请人:赵进召,男,35岁,赵县赵州镇苏村苏南路28号。申请人恋春苗诉被申请人赵进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进召驾驶的冀AU11**冀A8J**挂号罐式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进召驾驶的冀AU11**冀A8J**挂号罐式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晓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