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永胜与秦丽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胜,秦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孙永胜。被执行人:秦丽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成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丽敏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秦丽敏在建设银行荣成支行成山大道分理处账户62×××75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秦丽敏在建设银行荣成支行成山大道分理处账户62×××75内的存款20000元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荣成市人民法院,帐号:91×××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