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景玮与刘元元、甄洪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玮,刘元元,甄洪强,甄西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高景玮。被告刘元元。被告甄洪强。被告甄西千。原告高景玮与被告刘元元、甄洪强、甄西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景玮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房产,即鱼台县新天地花园小区第4幢东2单元3层西(4-304)号房,鱼台县妇幼保健院东100米路北阳光麦康食品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景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庆梅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