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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景玮与刘元元、甄洪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玮,刘元元,甄洪强,甄西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高景玮。被告刘元元。被告甄洪强。被告甄西千。原告高景玮与被告刘元元、甄洪强、甄西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景玮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房产,即鱼台县新天地花园小区第4幢东2单元3层西(4-304)号房,鱼台县妇幼保健院东100米路北阳光麦康食品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景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庆梅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