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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郝某本次申请执行的(2014)源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