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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俊霞申请执行杨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霞,杨新年,信阳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浉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新年,男,汉族。被执行人信阳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年,公司经理。原告张俊霞诉被告杨新年和信阳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告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张俊霞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新年在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百分之八十的股份。本院已于2015年2月11日裁定冻结其在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另查明,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在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泰合文馨园1号楼1层有101号等6间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新年占有百分之八十股份的信阳鼎融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信阳市浉河区申城大道泰合文馨园1号楼1层幢号为1B,房号为101号(建筑面积117.35㎡),102号(建筑面积84.65㎡),103号(建筑面积108.53㎡),104号(建筑面积135.57㎡),共计四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679**号)。二、查封期间为二年。三、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仝允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