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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催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械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械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催字第0009号申请人无锡市械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马桥工业园207号。申请人无锡市械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四年九月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二Ο一五年二月二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为3050005324905955(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9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无锡市械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无锡科普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梅村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庆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