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敏与四川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7日,住古蔺县。被执行人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法定代表人魏纯强,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敏欠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2014)古蔺民保字第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共计140000元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在古蔺县星火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鹏审 判 员 王宏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