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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闫俊萍与王力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萍,王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181-2号申请人闫俊萍,市民。被执行人王力军,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俊萍与被执行人王力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