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雷与黄立生、谢军飞、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雷,黄立生,谢军飞,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邓雷。被执行人黄立生。被执行人谢军飞。被执行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雷与被执行人黄立生、谢军飞、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立生、谢军飞、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邓雷与被执行人黄立生、谢军飞、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世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雄 微信公众号“”